借款人在宜昌区域内购买拥有自主产权的首套或第二套改善性自住住房(商品房期房)时,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向购房所在地的宜昌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代办网点或县市区营业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如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足,同时符合商业银行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组合贷款。
借款人是指购房人(含共同购房的成年子女或父母)及其配偶(其中1人为主借款人)。借款人之间的关系只能为夫妻、父母及成年子女。
一、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购买的住房(期房)应在宜昌区域内,且已纳入本中心可贷款的楼盘范围。申请组合贷款的须同时符合商业银行可贷款楼盘范围。
(二)主借款人年龄应在法定退休年龄内,即一般为男性18至60周岁(不含60周岁)之间、女性18至55周岁(不含55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其他借款人年龄应在:18至65周岁(含65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主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全国各地住房公积金缴存机构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个人缴存状态正常。
2、必须为购房人。
3、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所在地须在宜昌区域内。
(四)除主借款人外,其他借款人在全国各地住房公积金缴存机构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个人缴存状态正常的,可参与贷款额度计算。
(五)借款人具有偿还贷款的能力,个人信用良好,《个人信用报告》符合《宜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贷款信用评价规范》的。
(六)借款人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申请借款时间在购房合同签订时间1年以内。
(八)首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含)以下已交付总房价20%以上的房款,首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已交付总房价30%以上的房款,第二套住房总房价已交付50%以上的房款。
(九)所购住房为首套或第二套住房。
(十)首次或第二次办理购房贷款。
(十一)购买第二套住房未提取公积金的。
(十二)符合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贷款期限不低于1年,不高于30年。
(二)贷款期限=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主借款人实际年龄-1。
三、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不低于1万元,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有两人及以上的不高于50万元,只有一人的不高于40万元。
(二)首套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含)以下的不超过购房总价的80%,首套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的不超过购房总价的70%,第二套住房不超过购房总价的50%。
(三)不高于按照贷款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借款人月缴额(单位+个人)÷借款人月缴存比例(单位+个人)】×0.35×12个月×贷款年限。
(四)不高于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和账户余额综合确定的贷款额度
首套房:贷款额度=主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5倍×缴存时间系数+其他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5倍×缴存时间系数。公积金缴存账户必须为正常缴存账户。
二套房:贷款额度=主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0倍×缴存时间系数+其他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0倍×缴存时间系数。公积金缴存账户必须为正常缴存账户。
灵活就业的个人缴存者月收入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最近6个月银行流水载明的平均收入,取低值确定。
四、所需材料
(一)借款人在本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1、身份材料(距失效期在1年以上)
所有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家庭关系材料
(1)借款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2)父母与子女共同借款的,提供同一居民户口簿、独生子女证、医学出生证明、职工履历表(加盖公章)任意一项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购房证明材料
(1)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2)《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份(宜昌城区已办理的和县市区须提供)。
(3)首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含)以下的不低于购房总价20%、首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的不低于购房总价30%、第二套住房不低于购房总价50%的首付款发票或开发企业收据及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4)购房所在地、公积金缴存地、户籍所在地等相关工作生活地的房管或不动产部门出具的所有借款人家庭现有住房查询结果证明原件。家庭现有住房查询结果证明没有载明有效期的,有效期为2个月。
若借款人隐瞒其名下已拥有住房的,待全国不动产统一联网查询或被公积金中心查实后,将视为借款人骗贷行为,公积金中心有权单方面解除与借款人签订的《宜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并纳入“宜昌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个人失信信息,依法追究借款人相关责任。
(5)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原件,有效期为2个月。
在宜昌城区办理公积金贷款的,需借款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五楼自助设备上打印(不能代办打印)。
在县市区营业部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按各县市区营业部要求打印。
5、收入证明材料
灵活就业的个人缴存者,提供银行盖章(城区为贷款受理银行)的最近6个月收入流水记录原件1份。
6、其他材料
主借款人宜昌区域的银行储蓄卡(贷款受理银行任一网点的储蓄卡)。
(二)借款人在本中心以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1、以上第(一)条所需材料。
2、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登录本中心网站下载)原件1份。
五、办理流程
六、注意事项
(一)可贷款楼盘登录本中心网站查询。
(二)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利率上浮10%。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购买第二套住房认定:
1、购房所在地、公积金缴存地、户籍所在地等相关工作生活地的房管或不动产部门出具的《家庭现有住房查询结果证明》中借款人已登记二套住房(含本次所购住房)。
2、借款人已有1次已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3、借款人已办理过1次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无论结清与否,以人民银行的信用报告为准)。
(三)经公积金中心系统及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已有两次及以上购房贷款记录的(含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有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两种还款方式,借款人可根据个人收入情况选择,一经确定在整个还款期内不能更改。
(五)借款人办理贷款后,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委托扣划还贷,不能办理其他形式的提取。在贷款未结清前,不能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贷款资金直接转入住房出售方账户。
(七)借款人均未在宜昌区域缴存住房公积金,也无宜昌区域户籍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及组合贷款。
(八)本次所购住房为第二套住房,若已提取公积金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及组合贷款。
(九)各县市区营业部开展了组合贷款业务的,可以办理组合贷款。
(十)主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至年月距当前申请登记年月小于等于3个月的,视同正常缴交可以办理贷款,大于3个月的为欠缴不能办理贷款;其他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至年月距当前申请登记年月小于等于3个月的,视同正常缴交可以参与贷款额度计算,大于3个月的为欠缴不能参与贷款额度计算。